向“碰瓷式维权”说不一家天然石材制造服务企业的315维权
向“碰瓷式维权”说不一家天然石材制造服务企业的315维权
发布时间:2023-08-18点击次数:1
作者: 卫生间

  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150余人服务团队和有着30多年经营的天然石材产品制造及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富越公司)向《陈勇评论》反映,从2018年开始,他们遭遇到了一起消费者无理取闹并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将面临着本来只有12万元的工程款增加到39万元的赔偿款,3月17日即将被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也呼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给非法的‘碰瓷式维权’提供机会”。富越公司董事长付保平对《陈勇评论》说道。

  2018年11月14日,济明医药公司的T某与富越公司签订《富越石材产品定制合同》,合同约定T某向富越公司采购法国木纹大理石进行房屋装修,合同总金额为125000元。

  合同中明确:“石材属于高端个性化定制产品,从选材、设计、生产到安装、护理整一个流程中会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要一直检验修正。有些创意产品需临时研发技术和工具,需花费数十道工序,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高品质的完工效果,工期无法精确到日。”

  合同签订当日,T某向富越公司支付定金 62500 元,至2019年9月3日,T某共计向富越公司支付货款 120000 元。富越公司于 2019年1月安排交货,2019年3月完成部分铺贴工作,2019 年5 月基本完成铺贴工作。

  铺贴完成后,石材表面的保护膜揭开后,T某发现所铺贴石材表面存在深黄色印迹,T某觉得与富越公司提供的样品不符,富越公司当即告知,黄色印迹是因石材水分含量过高所导致的成色差异,属正常现象,通风放置两个月即会自动消失,并保证交付的产品是合格的。

  根据T某的陈述,自己按照富越公司的要求尝试了通风放置、地暖加热等方法但无法消除黄色印迹。2020年1月8日,认为是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的T某要求富越公司拆除全部已安装石材,并承担拆除过程中对房屋其他已完工装修造成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富越公司多次向T某解释,对于法国木纹大理石这样一种材料来说,存在生物泛黄和吐碱是天然产物铁质矿物质氧化出现的常见现象,通过专业的治理办法能够处理,并且中国石材协会及行业一线%还原。后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富越公司当庭承诺2个月内达不到T某认可的现场打样效果,愿意退还12万元工程款并赔偿36万元。

  通过相应的处理方法和一定的时间周期,泛黄现象可以消失。这在处理的前后照片对比中已经得出结论

  但T某对此不接受,坚持要求富越公司拆除全部大理石,并提出赔偿23.5万元解决纠纷。在富越公司没有同意该解决方案的情况下,T某向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解后,富越公司同意退还已经铺贴到地面、T某认为有问题的石材货款,双方就此终止合同。但T某不同意,协调未果。

  根据富越公司的陈述,2020年5月6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拿着湖南省市场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要求调查处理的批示来到公司,但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后,认为该大理石产品没有质量上的问题而离开。

  第二天,济明医药公司的T某来到富越公司,带来长沙政法频道的记者,进行了虎牙、抖音两个网络渠道的传播,再次提出23.5万元一次性解决的要求。富越公司坚称产品是合格产品,没有质量上的问题,依旧只同意继续完成施工和进行一定补偿,或者退还地面争议部分款项。沟通依旧未果。

  随后,T某向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提请诉讼,认为富越公司的销售行为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诱使自己基于错误判断,属于销售欺诈行为。致使房子没办法使用,已经安装的设备设施因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而造成霉变和损坏,已经订购的家具、电器无法及时进场,自己面临违约索赔,同时自己还需要在外租房居住,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索赔110万元加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的请求。而富越公司亦相应提出反诉。

  案件在审理期间,T某申请对拆除已安装石材将对室内其他装饰装修造成的损坏范围、损失金额及租金损失进行鉴定。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其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因该房屋大理石地板使用“满铺”的方式,因而拆除或更换大理石板材时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室内其他装修的破损,将会对该户电梯厅、固定家具、全屋墙面实木硬包及布艺软包、实木楼梯、客餐厅固定家具等的整体性造成破损影响,若成品保护不到位的话,亦可对入户大门、房屋内地暖、不锈钢踢脚线、西厨厨台、橱柜、厨房吊轨道门、智能系统及其其他己安装电设备造成损失破坏。”

  湖南中天华资产评定估计公司就损失金额及租金损失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认为:“房屋的装修损失(重置价值)为 246600 元,房屋装修损失(保护拆装

  富越公司对此鉴别判定的结果完全不予认可。他们都以为,一是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是T某单方选择、法院单方认定的鉴定机构,并没取得富越公司的同意;二是这种鉴定意见书毫无科学性,完全是主观推测和臆断。三是房屋装修损失计算的重置费和12万元工程款明显重复,而且T某定制的法国木纹大理石合同折后价420元一平方不到,重置费却要800多元一平方。

  2021年7月1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作出(2020)湘0112民初2739号判决。

  法院认为:“富越公司作为从事石材销售、养护的公司,较之普通消费者而言,就石材的特性、治理措施等方面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即使吐黄问题是法国木纹石出现的常见现象,富越公司亦应当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治理使得石材最终呈现效果符合原设计使用的功能观瞻性要求。

  鉴于石材安装、施工辅料及结品护理等均为富越公司应承担义务,在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石材出现病变,并且在充足的时间内、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冶理后没有彻底根除问题,石材表面仍然有着非常明显瑕疵,故应当视为富越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石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T某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富越公司不构成欺诈,但判决富越公司返还T某货款 120000 元、支付装修损失 211280元,驳回T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富越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济明医药公司的T某和富越公司都不服,均向长沙市中院提请了上诉。

  富越公司认为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基本已经履行完毕,仅是因天然石材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难以防止的色斑瑕疵还需要工序来进行护理而未予交付,不能认定富越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相对人本身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案涉合同已解除,判决富越公司返还货款120000元,却不处理返还上富越公司用于履行合同使用的石材,明显错误且不公,违背了民事裁判的基本准则。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承担的损失211280元所依据的仅是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两份评估报告,对于案涉房子是不是已经拆除并发生客观的损失,一审法院并未查实且在富越公司并未参与和认可的前提下就作出判决明显不当。

  2021年12月6日,长沙中院作出(2021)湘 01民终12785号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富越公司提供的石材正面存在很明显瑕疵,并且在充足的时间内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治理后没有彻底根除问题,石材表面仍然有着非常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T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需要拆除已安装石材,富越公司应当将已收到的石材货款 120000 元予以退还。”

  富越公司向《陈勇评论》陈述,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后,T某并未拆除已经安装的石材。这充分证明T某是以石材有质量上的问题为由发起恶意诉讼,其目的不仅是想继续占有使用石材,更想获取巨额补偿款。

  3月10日,《陈勇评论》前往T某的住宅查看,发现电梯口、地面及墙壁等公共区域仍然贴着富越公司的石材并未拆除,而户内是否也没有拆除?

  对此,《陈勇评论》致电济明医药公司的T某核实案件情况,听取T某意见。结果T某情绪非常激动,并说所述文章如果和法院的结论相违背,我就要你们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该案截止到目前的全部信息,《陈勇评论》认为,富越公司和T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其一,T某做到了完全知情。关于该型号的法国木纹大理石产品,富越公司已经在合同中告知“从选材、设计、生产到安装、护理整一个流程中会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要一直检验修正。”而对此,作为消费者的T某已经做到了完全知情,富越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有关产品信息的欺诈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因此,可以认定T某是接受该款产品“不可预料”的情况的。

  其二,T某的投诉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该款产品由于系天然石材,因为干湿度、气温等环境变化发生泛黄现象,富越公司已经充分告知T某系一般的情况,通过相应的处理方法和一定的时间周期,泛黄现象可以消失。这在处理的前后照片对比中已经得出结论。但是,T某固执己见,认定自己受到了欺骗是没有一点事实依据的。这在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态度中已经被证实。

  其三,T某毫无根据漫天要价。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富越公司善意地提出保留没有争议的部分,对有争议的部分退还货款、并免费赠送护理的意见。《陈勇评论》认为这个处理意见合情合理。但T某却多次拒绝,将合同金额只有12万元的货款,要求支付23.5万元才能解决纠纷,这是毫无道理的。

  其四,没有证据证明T某有财产损失。一审、二审法院指定的损失鉴定和评估企业没取得富越公司的认可,仅凭T某付费委托的鉴定和评估企业、法院就予以认可,进而对这两家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估结论就予以支持,这个法律程序显然是有问题的。法院据此判决富越公司不仅需要全额退还12万元的工程款,还把房屋装修重置费和工程款叠加进行了重复计算,需要赔偿T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将会产生的21万多元的装修损失,这是不公平的。经过《陈勇评论》的实地调查,T某住宅之外的大理石没有拆除,户内的大理石也并没有由富越公司拆除,也没有一点证据证明T某对住宅内的装修进行拆除并造成了损失。

  《陈勇评论》认为,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消费者和企业处于法律平等的地位。企业要尊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要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既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为某些消费者“碰瓷式维权”、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撑腰站台。

  针对此案,富越公司将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陈勇评论》将继续予以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