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退賠168萬余元海南一裝修公司“造假”被罰
一審判退賠168萬余元海南一裝修公司“造假”被罰
发布时间:2023-09-23点击次数:1
作者: 厨房

  公民網萬寧8月1日電(枉源) 近来,海南省萬寧市公民法院對海南銘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審判決,令其退回原告裝修款,並向原告付出3倍的賠償金,共計退賠168萬余元。據了解,2018年,該公司因將客戶李某定制的天然大理石裝修资料“偷梁換柱”為人工资料並成心隱瞞,李某認為該公司在实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损害其合法權益,遂向萬寧市公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1月30日,李某與海南銘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銘某公司”)正式簽訂《裝飾工程项目施工、安裝合同書》。合同約定:由銘某公司為李某位於萬寧市興隆鎮某小區房子供给家庭室內裝飾裝修服務。

  此前,雙方已經約定裝修費用為635887元。經銘某公司工作人員推薦,李某為獲得天然大理石材質的裝修服務,合同簽訂后向銘某公司付出添加費用264113元,故裝飾裝修工程總造價為90萬元(包括人工、輔料及主材)。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照合同及銘某公司的要求,將工程造價款897020元轉賬到該公司業務經理龔某名下的銀行賬戶。

  2018年6月1日,李某到該公司指定的海口市“金盛達建材城”處選取“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雙方當場一起選定一款,其價格為160600元。

  但是,銘某公司給李某房子安裝“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后,李某發現與其當初選定大理石布景畫的花紋紋理、顏色、凹凸度等方面存在肉眼可辨的明顯差異。

  此外,銘某公司工作人員向李某推薦运用“青玉石”资料,但沒有向李某釋明“青玉石”屬於人工资料。李某基於合同的約定和對銘某公司作為專業裝飾裝修企業的信赖,誤以為向其推薦具有透光性的“青玉石”便是天然大理石,而赞同在樓梯踏步、窗台等运用“青玉石”资料裝飾。

  2019年8月28日,李某向萬寧市公証處申請為裝修石材鑒定行為進行証據保全公証。2019年8月30日,李某將銘某公司用於為其房子裝修运用的“青玉石”质料樣品托付北京北大寶石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該“青玉石”屬人工资料。

  發現上述問題后,李某認為銘某公司及龔某在实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损害其合法權益,遂向萬寧市公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龔某作為銘某公司的業務經理,在原告購買相關裝修產品和服務時,向原告推銷宣傳,參與合同的簽訂和实行過程,並且實際收取原告付出的合同款項,是涉訴合同的一起締約人、实行人,系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承擔一起責任。

  法院認為,合同約定裝修运用的“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為定制,而被告方在原告房子安裝的“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相片所顯示的大理石布景畫存在肉眼可辨的明顯差異。被告及其証人抗辯稱最終實際安裝的產品是由原告選定的兩片紋理相同的大理石布景畫上下拼接而成,所以花紋存在差異。通過相片對比,兩塊大理石布景畫的花紋紋理的部分細節均不相同。并且被告証人張某也承認不同的大理石布景畫因花紋紋理不同,價格存在差異。因而,原告和被告在選材現場選定的“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與最終實際安裝的產品不是同一款石材,被告方的行為構成欺詐。

  此外,雙方在《裝飾施工合同》及輔料、主材等清單上明確約定所用石材均為天然大理石。原告基於合同的約定和對被告作為專業裝飾裝修企業的信赖,在被告沒有釋明“青玉石”屬於人工石材的情況下,赞同被告在樓梯踏步、窗台等运用“青玉石”资料裝飾,被告的行為具備成心隱瞞本相以及誤導的特征,亦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萬寧市公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銘某公司和龔某退還原告李某付出的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款項160600元,並按相當於電視布景藝術大理石畫價款3倍的數額向李某賠償金481800元﹔被告銘某公司和龔某退還李某付出的天然大理石款項261133元,並付出相當於天然大理石價款3倍的賠償金783399元。